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对于可诉性权利,权利人在意图提升其法律地位时,通常需要在受侵害后的三年内发起诉讼程序,以实现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正在遭受损失并了解具体加害方的存在时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侵权行为发生至今已过去二十年之久,即便权利人知悉了相关事实,人民法院也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但在某些十分特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诉讼时效的延长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