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
婚姻破裂之后发现另一方存在隐瞒或者偷偷转移夫妻共有的财产之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有权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请求进行财产的重新分配。
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若双方选择通过协议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且在
离婚协议当中对"其它财产归属于男方(女方)"这一项作出明确说明的话,即便在这段期间内发现对方有所隐藏的资产,法庭也可能无法支持对这些资产的重新分配诉求。
在此情况下,除非能拿出确凿的
证据证明对方在引导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并非基于自己真实的意志和愿望,否则
当事人就只能自认倒霉,接受这种不公平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