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倘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未能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时,尊敬的雇主,请允许我向您解释,人民法院会尊重事实,坚决地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以此来依法对该人士实施必要的信用惩戒措施。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1)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抗拒执行的;
(2)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以及(6)其他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首先,禁止他们进行部分高消费行为,例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
其次,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比如限制他们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业务;
最后,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那么他们将无法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