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此问题的权益确定事宜,应交由相关政府部门予以妥当处置与裁定。
无论是权利主张方还是被指控方,均可以向当地所在乡镇、城镇政府或相关土地行政主管单位等承担受理事项的机构,
递交保护自身权益的请求书。
若当事各方对于相关
处理决定存在异议,有权于接到相关文书通知起15天截止日期内,向上一级别处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而一旦上一级别处理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应当在3个月之内做出相应的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
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