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例记载,如果交通事故导致除涉及车辆本身之外的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况发生时,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对受损的财产实施赔偿义务。
然而,若该当事人已经为其财产购置了相应的保险产品的话,则可以根据条款约定,在所投保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享受由保险机构提供的赔偿服务;
而当实际损失超过保险理赔额度的部分,则由责任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议定赔偿金额或选择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预测损失价值。《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