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开发合同中的转包事宜,从法律角度而言,此种操作方式并不具备合法性。
这里所述的“转包”定义为,承包商在承担工程建设业务之后,将该项工作的部分或全部建设任务转移至第三方,同时自身退出承包关系,由接手的第三方作为新的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所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其他企业,也不能将整个工程项目拆分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