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在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即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若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导致环境遭受污染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既可向污染者提出赔偿要求,亦可向该第三方寻求赔偿。
在此情况下,污染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仍享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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