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系指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当其中一方未完成相对应的支付义务之前,基于此种情况,另一方可享有相应的抗辩权,以拒绝履行自身的义务。
至于如何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遵守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需存在两个相互关联、彼此互相承担债务的双务合同。
这是因为,该抗辩权源于双务合同在功能层面所产生的紧密联系,因此,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以及不纯粹的双务合同。
其次,需确保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债务皆已到期,需要进行清偿。
第三,需证明对方尚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尚未提出履行债务的主张。
在此基础上,当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时,必须保证自身已经完成了履行或者提出了履行的承诺,否则,被告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身的债务。
最后,还需确保对方的对等给付具备可履行效力。
总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初衷就是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履行债务的约定,保持合同的平衡与公正。《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