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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

所谓著作人身权,亦可称之为著作精神权利,乃指作者对于其创作出的各类具有强烈人身属性或是紧密关联自身生活而并不包含直接物质收益之作品所享有的种种权益。
这些权益并非单纯基于作者创作出的个人风格鲜明的作品而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赋予了作者获取荣誉、赢得声誉以及维护作品完整性的广泛权力。
关于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的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不同看法。
在尊重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中,普遍认为此类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及永久性的特质。
持二元说观点的学者们主张,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然而著作人身权却无法进行转让。
例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
“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应有的尊重。
以上述权利为代表的人身权利,是终身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便是二元说理论的典型体现。
同样,采取一元说观点的国家也认同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渡性。
以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为例,其中规定:
著作权仅能因处分行为的履行或遗产分割而转移给共同继承人
除此以外,著作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移。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来看,该细则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进行转移,实际上也暗示了著作人身权是无法进行转移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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