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
违法立案标准如下,即
行为人实施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之行为,
情节严重且涉及以下任一情况时,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伪造或非法变造的金融票证面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
第二种情况便是伪造或非法变造的金融票证数量超过了十张,那么这种行为也将会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此种
违法行为或者与之相类似的行为才能构成。
其中,本罪的客体则包括各种特定化的金融票证以及相应的附随单据和文件,还有部分
信用卡。
而其行为本质上属于票据诈骗行为中的一种,同时也是传统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八类犯罪行为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
汇票、
本票、
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