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有一方丧失了联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以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夫妻任何一方陷入行踪不明状态之时,另一方面便可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明确表达离婚意愿,而不必附带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员或者死亡者的诉求,此类案件均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并通过公告形式将所有诉讼文书发送给那位处于行踪不明状态的当事人。
在进行该事宜的过程中,原告须向法院递交详细完备的起诉状及身份证明文件,同时也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作为补充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