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此时,他们只有满足以下至少一项的取保候审条件时才能够获得批准:
(1)假如他们被认定为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其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罚;
(2)如果他们被认为有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是监视居住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威胁和潜在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取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予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此,当事人应及时把握机会,并合理运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