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抚养费乃是涵盖所有养育孩童所需接受的各项开支项目,诸如生活费用、医疗支出以及教育投入等。
然而,在司法实务当中,部分调查人员往往会将
抚养费的指代及其范围混为一谈,把
医疗费用及教育投入视为抚养费用的并行项目,从而导致法庭在评判抚养费用范围方面出现不准确的现象。
2.比如,部分法院在做出判处固定收人百分比(通常在二十到三十之间)作为抚养费用后,又附加规定需向受
抚养方提供额外的医疗费用和教育投入。
这类判决实际上是将医疗费用和教育投入排除在抚养费用之外,在逻辑推理层面上产生了类属关系辨析不清的问题。
更为直观的表现是,此类判决实际上加大了需承担抚养责任一方的经济压力。
因此,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并不妥当。
3.抚养费用应包含生活费用、教育投入以及医疗支出等确保儿童正常成长发育必需的各类开销。
一般而言,在无特别情由的情况下,父母双方都应该按照各自的固定收入比例(一般在二十到三十之间)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其中就应该包含生活费用、医疗支出以及教育投入等关键项目。
总之,除非有特殊情况出现,否则我们不应轻易调整抚养费用的高低幅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