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其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他们违背了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实施诈骗活动,从而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到相当大这个程度。
这里提到的“利用信用卡”,主要针对的是通过滥用伪造的、无效的或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手段来进行欺骗性操作。
相比较而言,该罪行属于诈骗犯罪中的一个特殊类型,与普通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被视为犯罪工具,如果行为人将信用卡用作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那么就应该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其进行本罪的定罪处罚。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这些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并且法院认为暂时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也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同时罪犯也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话,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缓刑的机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