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到的
纠纷可能源自于金融贷款业务,亦或是源于未经正式法律程序的私人借贷行为。
因此,准确地分辨出此类借款合同的具体类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其关键在于我们需要深入探究提供这笔资金的主体究竟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这类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还是来源于其他普通的民事主体。
如果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借款所引发的争议,那么它便属于典型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而若是由个人或其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借款所引发的争议,那么它则应被归类为
民间借贷纠纷。《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
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