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缔结之前,某一方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并在婚前成功地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之后,夫妇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和缴付剩余的房贷款项。
2、在此情况中,与前一种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房屋是在结婚后才得到所有权证明的,此后夫妇双方仍然共同承担并支付尚未偿还的房贷。
3、在这一案例中,夫妇双方在婚前就已经达成共识,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然而却选择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按揭贷款。
尽管如此,在婚后他们仍需共同承担并支付按揭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