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对于单位实施前述罪行的,将判处该单位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所有直接责任人依相应法规进行追究惩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过错,且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积极地退赃及赔偿合理损失,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率,可考虑从宽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一)针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单独处罚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个人吸收存款额未达到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超过30户,但已实际给存款人带来了10万元经济损失的,基准刑定为拘役三个月;
若损失进一步扩大至3.5万元或新增户口2户,则应相应提高刑期为一个月;
在判决发落之前全额归还存款人存款的,将适用罚金刑;
2.假如个人吸收存款导致存款人损失达到了20万元,或者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户,基准刑会被定位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果损失再度扩大至3万元或新增户口2户,那么刑期也会相应增加一个月。
(二)对于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达到100万元的,基准刑定为有期徒刑三年;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8万元,刑期将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三)关于单位犯罪职责相关人员的量刑,具体如下:
1.如果单位吸收存款总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已给存款人带来了50万元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人与其对应的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基准刑将被定为拘役三个月;
倘若损失继续增加至每7万元或每增加户口3户,刑期就应当相应地再增加一个月;
若使用拘役刑无法充分反映刑罚价值时,则应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作为起点;
在判决发落之前全额归还存款人存款的,将适用罚金刑;
2.如果单位吸收存款造成了存款人损失高达100万元或者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到150户,直接负责人与其对应的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基准刑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若加上损失每增加4万元或户口每增加3户,刑期都需要相应地再增加值一个月;
3.若单位吸收存款总额达到了500万元,直接负责人与其对应的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基准刑定为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每增加30万元,刑期都需要相应地再增加值一个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