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时间的决定必须综合考虑实际情况。
对于减刑的级别,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超出原判决刑期的一半。
而对于罪犯的管理标准则采用百分制,以每年作为衡量周期。
每个月都会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与公示,分数将用来兑现相应的奖励和功劳,这些奖励和功劳则会成为判断是否适宜减刑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任一期间的犯人,若能严格遵循监规制度,积极配合教育改造环节,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或甚至于能有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都可能获得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