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
抗辩权,乃是在遵循了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前提条件之下,
合同当事人的某一方针对对手方主张的履行请求权而取得的一种保护自身利益、暂时性地拒绝对
债务进行清偿的权益。
首先,我们来谈谈“同步
履行抗辩权”。
至于同步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对于那些具有双务性质的合同(也就是含有双方平等且各自负担义务的
合同类型),担任对立角色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同时对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在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提出要求另一方
履行合同的请求,那么其可享有拒绝此项请求的权利。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
先履行抗辩权”。
这一权益主要针对的是那种具有双务性质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担最先履行义务的那一方一旦没有履行其
合同义务,那么他的对手方即可行使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力。
最后,要提到的是“
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它指的是在具有双务性质的
合同关系当中,既定的应当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若能获取到充分且确凿的凭证证明他的对手方未来无法或者可能无法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的义务,此时,在对手方尚未履行合同或者向他提交
担保的情况下,该当事人便有权暂时中断对合同义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