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若夫或妻双方以共同的条款签署债务协议,或是在债务发生后得到一方的追认,如此产生的负债便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时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内,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责任。
因此,若夫妻中的一方对债务进行了担保,无论该债务为共有的还是属于单独一方的个人债务,均应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反之,若是单方面的个人债务,则应当由作为担保人的子女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