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案件中
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限问题,通常情况下,应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对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孩子来说,若他们已经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并且能够保持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这时候家长们便可以考虑停止向其支付
抚养费用。
但是,如果孩子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依然无法独立生活,那么作为未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仍需承担起继续支付
孩子抚养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