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证摄影,其通常并未侵犯到被摄者的
肖像权。
具体来说,若相片是出于公共场所之拍摄,且其目的在于传播新闻事件,那么此类相片即应视作新闻报导的组成部分,从而抵触不到肖像权的相关范畴。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境下,例如涉及到吸毒、卖淫或者未成年等敏感题材时,我们可能会采取一定程度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以
保护隐私。
总的来说,肖像权的颁发与否以及许可权限,往往取决于图片的实际用途及目的。
对于以商业宣传为主旨的图片应用,相应地便需慎审和尊重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而对于新闻媒体而言,由于图片的使用主要基于信息传递的利益,故并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