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地滑摔倒后的责任归属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关键在于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行为或自身过错等因素。
1.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商场酒店等场所清洁地面后未设置警示标识,或未及时清理积水导致人员滑倒受伤,相关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
2.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摔倒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此过程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若摔倒者自身存在过错,比如明知地面湿滑仍奔跑或嬉戏,需根据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越明显,自身承担的责任比例越高。
4.被侵权人可先与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时,可收集现场照片监控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法律分析:
(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商场、酒店等场所清洁后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顾客滑倒,需承担相应责任。
(2)因第三人行为致使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摔倒者自身存在过错的,如明知地滑仍奔跑,需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被侵权人可与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提醒:
在公共场所滑倒后,应注意保留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及时与场所方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不同案情的责任认定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判断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商场清洁后未设置防滑警示标识,或地面湿滑未及时处理,导致摔倒,经营者或管理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若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摔倒,如他人故意泼水未清理,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若摔倒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明知地面湿滑仍快速奔跑,需根据过错程度减轻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责任。
(四)被侵权人可先与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清洁地面后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他人滑倒受伤,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因他人行为导致滑倒,由该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行为人追偿。
若滑倒者自身存在过错,比如明知地面湿滑仍奔跑,需根据过错程度减轻对方的责任。
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受伤者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结论:公共场所滑倒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行为或自身过错均会影响责任划分。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商场酒店等场所清洁后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滑倒,经营者管理者需担责。若因第三人行为致使摔倒,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若摔倒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明知地滑仍奔跑等,需根据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可与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责任认定及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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