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动物饲养导致他人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明确存在由动物引发的对人类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次,该种损害事实必须真实发生,这其中既涉及到对人类身体健康的损害,也包含了对于财产权的侵害;
第三个必要条件是,动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必然的内在联系,即动物的行为引起了对人类的伤害;
最后,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
换句话说,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出现了受害者,就可以推定作为动物的训练者或者管理者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之处,从而证明他们在动物伤人事变中存在主观的过错。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既定的原则性条件,并且没有任何可抗辩理由时,动物的其实施人或是管理者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