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借款者成功偿还所有贷款之后,作为
贷款担保人便不再负担任何
担保义务。
然而,倘若借款方未能如期全额
偿还贷款,则需审视
担保人所签署的
保证条款是一般性的保证抑或是
连带责任保证。
1、首先来谈谈一般保证,根据相关规定,仅当
债务人无力承担还款责任之时,
债权人方可请求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2、其次是连带保证,在此种情形下,一旦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追索
债务,亦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关于担保人欲解除
贷款担保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当初签订的合同具体约定。
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则无须解除担保,只需在
借款人尚有资产且具备还款能力之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反之,若担保人为连带保证,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法解除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