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离婚用以满足以下诸多条件: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真切之思想表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在对子女抚育、财产以及债务等问题处理方面,需要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共识;
再者,当事人需持有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及其有效的通行证件;
最后,两位当事人必须共同亲身抵达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