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如果某房产系个体在确立婚前
私人财产身份之前就已经拥有,那么在婚后,该资产所获得的任何转售价值都不应被视为主办婚姻证明的两个人的
共同财产,而应该仍然归属于原
产权持有人所有,这是基于没有做出事前书面协议的基本原则决定的。
然而,若这对新人有别于上述情况并进行了相关规定的签订,那相关的产权则可能会有所变更。
也就是说,无论配偶关系是否持续稳定,此类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性质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或延续而转化为两人共有的共享财产,亦不因财产形式上的任何变动而影响其归属权益。
但是,若在事前夫妇双方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则应当以这份协议为准。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位个体在婚后所获得的
个人财产,只要其收益形式并非来自
孳息或者自然增值,都应当被视为夫妇之间的
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