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本法所规定的保护民事权益之诉期时限为时间为三年。
此时期效从授权者明确感知或应当充分理解其权益受损及义务承担人身份之时算起。
然而,若从权益遭受侵蚀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司法保护,但遇特别情况可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对于欠条在超过期限的三年内仍未启动追讨权利程序的行为,即视为超过诉讼时效,从而失去法律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