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其法定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若有其他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特例予以适用。
此外,相关的诉讼时效期限自权益所有者明确知晓或应该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和债务人责任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地,如果存在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限进行了另行规定,也应遵照执行。
然而,当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益所有者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在第一百九十二条中,明确指出,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债务责任人有权提出不履行债务的抗辩。
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债务责任人如表示愿意履行债务,则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作为抗辩理由;
而对于那些已自愿履行债务的债务责任人,他们无权要求返还所支付的款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