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分居生活,都不可能导致自动离婚的结果出现。
而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也并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说法或规定。
因此,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法定途径可供选择,即通过协议方式或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具体而言如下:
第一种,协议离婚方式。
当男女双方对于财产分配、子女抚育以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他们可以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随后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此外,离婚协议书还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置以及债务处理等重大问题均达成一致共识的条款内容;
第二种,诉讼离婚方式。
在这种情境下,其中一方需拟定好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所需的起诉状,同时准备好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然后携带这些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进而启动诉讼离婚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超过两年,且经过法院的积极调解但仍无法解决问题的话,法院就有很大可能会做出相应的判决,准许离婚之申请得到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