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仅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正式生效后,担保合同方可参照该基础性文件的规定予以生效。
因此,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尚未履行且未能正式生效,那么相应的担保函亦不会被视为有效。
2.在债务担保这一领域内,主合同指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
相较之下,从合同则特指用于担保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合同。
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便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用以保障债权债务实现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