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四个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农用生产资料质量实施的严密监
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活动本身;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农、林、牧、渔等多个领域的生产管理
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
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重要农用生产资料,使得生产活动因此遭受了重大
经济损失;
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或单位;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