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移动支付技术日益成熟与普及,智能手机同样具备了快捷便利地进行信用卡刷卡消费的功能。
手机刷卡具有以下显著特性:
第一,消费者刷取信用卡的支付金额可低至每笔10元人民币,而单次最高限额则可以达到2万元人民币;
其次,关于商家的结算原则可谓清晰明了——其仅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到账处理(可能仅限于工作日)。
在当天所做款项全部结算前,前一天晚上的所有交易总额将会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结算。
如若付款发生在中午12点至下午3点之间,上述资金便会立即到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超过三点提出付款请求,该项操作很可能无法及时到账。
然而在周五、周六和周日这三个工作日期间,移动商业运营商收到的收款款项将会在下周一进行结算,而对于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其则会向后顺延。
接下来,是关于移动商户当天的所有收款,其在下一个工作日将按照规定的移动商户执行费率正常进行结算的说明;
至于手机刷卡器一旦激活使用后,其将永久性绑定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在此之后,使用者将无法对其进行更换或退货。
总的来说,手机刷卡确实为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但是,这也在无形之中加大了个人信用卡使用的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确保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给自己平添不必要的烦恼,各位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中的信用卡信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