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分配以及胎儿接受赠与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法律规定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这意味着在进行相关的
继承或赠与行为过程中,理应将尚未出生的胎儿纳入到自然人的范畴加以看待。
然而,如果胎儿在分娩之后成为死亡个体,那么其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就自始至终都不会得到体现。
也就是说,过去已经由胎儿继承的遗产份额将适用
法定继承制度进行重新分配,而赠与给胎儿的财产则按原所有权人所有处理。《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