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案件审结后,涉及罚金刑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关于罚金的具体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限期一次性缴纳”的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普遍的罚金情况,即罚金额度较小或者虽然较大但依当事人的能力并无太大负担之处;
其次是“限期分期缴纳”的方式。
此举适用于罚金总额较大且对当事人而言存在实际困难的特殊情况;
再者是“强制缴纳”的规定,即如果被处罚者未能如期履行缴纳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手段确保罚金得到足额缴纳;
此外,若在没有可能完全按照期限全数缴纳罚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立即启动追缴程序;
最后一种选择便是在经过当事人主动申请并经调查确认其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原判罚金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酌情减免其部分或全部罚金。《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