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请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详细审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宗旨是为了准确地界定这些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保能够合理、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协议分配与判决分配。
若在离婚时,夫妻之间已就婚姻财产达成合法的约定,则应按照该约定执行;
如无特殊情况,一方所持有的独特财产应视为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