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合同,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多种不同形式进行表达。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明文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或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来达成协议的,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条件,采取书面形式作为签订合同的途径。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关于合同订立的管理条款中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可以依照各自的意愿,自由选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乃至其他各种非传统的方式。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图书、正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都可以将合同内容以实物形态进行展示和传递;
此外,能够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在线存储且可以随时查阅或调用的数据信息,同样可被当做书面形式予以认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