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诈骗造成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金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和500,000元及以上者,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所述的“额度过大”、“额度过大”以及“额度过大”。
根据各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上述金额范围内,通过共同协商来确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
2、针对诈骗未遂,如果以巨大的财产作为诈骗对象,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依法予以定罪惩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对大量人群进行诈骗,诈骗金额难以精确查证,然而若具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应当被认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定义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作为罪名进行量刑:
(1)发送诈骗信息达5000条以上;
(2)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超过500次;
(3)诈骗方式恶劣且影响严重。
对于上述规定行为的数量达到了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极其恶劣并产生了严重后果的,应被解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定义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诈骗罪(未遂)作为罪名并予以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