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期间,若发现其还存在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犯罪行为,同时具备逮捕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则可依法进行逮捕。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确实犯下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并且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预判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严厉惩罚。
其次,犯罪嫌疑人身上所表现出的社会危险性较高也是实施逮捕的必要前提之一。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或者他身上已经显现出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现实危险性,那么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