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被刑事拘留并不足以形成案底。
所谓的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法院审判并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的个人资料、犯罪行为过程、讼诉程序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相关方面的信息文件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并非刑事处罚,而更像是一种特定情况下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以辅助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更好的完成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调查工作。
至于“案底”一词,则通常用来形容那些刑事处罚带来的长期影响,换句话说,只有在经过法院公正审判后被判定有罪,并接受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后,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