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被严格限制
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实际服刑期限的明确规定来看,这类罪犯在
缓期执行完毕之后,若被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的情况下,其实际服刑时长最低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而若是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情况发生,那么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则应不得短于二十年之久。
换言之,无论怎样的情况,被严格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都必须完成至少二十年的刑期。《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