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程序中,如若一方可拒绝履行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贷款,则可通过诉讼方式来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众所周知,夫妻二人以共同名义贷款购买的房产,当然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因此,尚未清偿完毕的贷款部分亦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责任。
在离婚之时,倘若已就房产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约定或经法庭作出宣判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双方自然需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所负担的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该项债务,或者该财产被判定为各人享有所有权,此时则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清偿方案;
若协商无效,则交由法院进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