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我们应当明确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的纠葛,因此并不适用于风险代理这一法律手段。
而风险代理仅能够被应用于财产纠纷类别的案件中。
在此类案子中,除了受害者已经预先支付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外,任何赔偿金额都与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同时,这些赔偿金也和受害者未来的生活质量有着直接且密切的关联。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风险代理的方式是不适宜在这类案件中进行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