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的审查标准,我们必须深入理解其三个重要维度,也就是:
第一,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此乃指在诉讼过程中,有关证据必须具备证实案件实际情况的能力,它不应依靠个人主观臆断,而是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思维活动之外的事物;
其次,证据材料的相关性要求,即作为证据的事项不仅是一种客观实在的现象,更需要与案情所寻求的真相存在逻辑关系,以便能够阐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最后,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规则,也就是在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方面,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无论是由参与诉讼的主体提出还是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搜集以及审查认定都必须遵守法度规范。《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