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并自行审理的刑事诉讼案件主要涵盖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类为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
第二类为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一类则是当受害人能够证明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被告侵犯,同时有权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以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却未能履行职责追究该刑事责任时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