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行为人明明知道所持有的信用证或运输的空白信用证属于被伪造的证件时;
或者当行为人明知道所持有、运输的空白信用卡乃是被伪造的时候,只要其数量较大,便构成犯罪;
(二)在未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且数量较大者,也将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同样构成犯罪;
(四)行为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均构成犯罪。
对于那些盗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的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