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发现自己所遭遇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性,您有权向该地区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提起相关投诉并借此维护自身权益。
若要判读这种补偿措施是否合理,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以下几方面的情况来进行衡量:
首先是补偿数额是否可能会对您现有的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其次是调查拆迁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再拆迁”的原则;
此外,您还应参照周边市场价格水平,以此为依据评估补偿数额的合理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他们需亲自负责推进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市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层面,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即所谓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具体履行组织实施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个相关职能部门也需要严格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循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以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能够顺畅地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明确指出了征收行为的实施者,市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当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征收行动之后,特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负责落实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事宜。
在城市住房问题上,有两种主要的补偿方式:
房屋置换以及货币补偿。
前者要求在同等地段下,最低限度地将原有住房进行拆除,然后按最低标准给予相应数量的新房作为替代补偿;
后者则要求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业主,最低标准是按周围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