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赡养义务得以维持的关键角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
首先,已成年的子女对于其父辈或母父辈依法负有孝敬、协助维护生活、关怀支持等一系列的义务。
在成年子女未能充分履行这些义务时,那些因身体状况无法保证正常工作以及生活水平较低的父母,拥有向其子女提出请求支付适当的赡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有足够经济承受能力的孙辈、外孙辈而言,当他们的父母亲已经离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时,他们就需要承担起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责任。
其次,关于意定赡养义务的具体规定如下:
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中附加有义务条款的情况下,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
若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履行该义务,经过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组织的正式请求,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接受附带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再者,赡养义务的激励机制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在丧偶的情况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如能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将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然而,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非法定,如果双方之间签署了遗赠赡养协议,则应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尽管法律并未对此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但我们仍然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能够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