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领域中,虽然行政案件并不适用刑事案件中的追诉时效制度,但是依然存在诉讼时效这一规定。
当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其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而若该当事人先进行了行政复议程序,然后才提起行政诉讼,则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
对于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后,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至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之后,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同样也会被法院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