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内,婚前个人财物由于通胀因素或者市场环境变动导致的自然增值,仍然被划归为个人财产范围之内。
换言之,这种所谓的“自然增值”,顾名思义,其发生原因乃来源于宏观经济现象的影响,例如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剧变,而非夫妇任意一方或双方对财物进行了物资投入、劳动付出、努力经营、投资策略或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贡献所得。
譬如说,某位已婚人士在婚前便拥有了商品房、古董藏品、书画艺术品、宝石珍宝以及黄金储备等贵重资产,那么在往后婚姻生活的漫长时间中,这些财物因为市场价格飙升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便可称之为纯天然的自然增值,并严格地被认定为所有者的个人财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